摘要
考察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并审结的案件,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对案件受理管辖权做出了多种管辖途径的设计与安排,但对于管辖范围的限定过多;对于协议管辖要求案件与我国具有实际联系,使离岸案件无法进入;且需要避免双轨制管辖带来的不公正问题。本文借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案件实例与管辖权制度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规则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
王瑛
王婧
Wang Ying;Wang J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97-110,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建立中国—新加坡争议解决中心”(项目编号[2020]240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