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多地海事法院陆续审理了仓单持有人(或存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或运单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均向港口经营人主张提货或在提货不着时要求港口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结合三件申请再审案件分析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及履行、提货权和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港口经营人没有识别货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但应识别货物交付主体;存货人持有正本提单是其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完成后的货物的证明,但存货人系运单收货人则只是其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完成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基于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取得货物占有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拒绝向货物所有权人返还货物;港口经营人无法交付货物的,基于违约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111-121,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