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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重视内部治理结构的立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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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各部门法律关于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方面的规定差异1.新《民促法》中关于民办学校权力机构的规定缺失。根据民商法理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其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反映了公司经济民主化要求。其中,股东会是权力机关;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业务决策和执行机关;另选监事会作为业务和财务监督机关,但是我国新《民促法》中却没有关于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规定。
作者 刘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 2020年第13期5-5,共1页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Trend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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