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常态监督至关重要。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多、人力有限,在监督空间上难以亲临执行现场,在监督时间上难以长期投入,如何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常态监督引人思考。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9期27-30,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地方性法规的可诉性研究”〔20zzwm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