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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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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与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人大主导立法”这一重要论断[1]。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在法律上确认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至此,国家层面“人大主导立法”的概念已经提出五年有余。
作者 李延吉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9期42-49,共8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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