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和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前序部分的内容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有一定的限定作用,需要加以考量,但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保护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在进行现有技术比对时,应当明确前序部分揭示的技术特征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木特征,并非专利特有的独立技术特征。但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或许并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主题名称亦可能存在实质贡献,因此现有技术比对时亦要考虑前序部分的内容。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3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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