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说明书通常在指明背景技术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即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专利侵权认定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有特别界定时,该技术术语根据权利要求可作通常含义理解,根据说明书可作限定含义理解,两种理解对应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不一,在此情况下,应选择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确保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后续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作者
宋妍
陈燕
Song Yan;Chen Y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3期16-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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