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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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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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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会计师》 2020年第12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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