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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构成“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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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来势汹汹,部分企业由于复工推迟等原因,无法按时交货或支付货款,面临合同违约风险。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不可抗力”。这种想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不可抗力”应满足“三不”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现象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作者 王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有色金属》 2020年第16期8-8,共1页 China Nonferrous Me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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