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行政协议是相邻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为实现本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经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意。区域行政协议与合同以及行政协议均具有本质不同。平等互惠、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连续完整是区域行政协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区域性事务标准是划定区域行政协议适用范围时应当坚持的主要判断标准。区域行政协议的适用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治理领域、经济协作领域、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的合作开发建设领域。
出处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9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2016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区域行政协议研究”(16FXC033)
2019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激励课题“区域行政协议的基本理论研究”(2018C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