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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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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定减免税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进口后,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减免税设备进行后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减免税设备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清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出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作者 林倩
出处 《中国海关》 2020年第8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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