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能否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对监察机关及其监察工作人员监督的规定侧重于内部的自我监督。律师可以以合理的方式适时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监察法》应形成两种监督机制:在内部,细化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形成双规自我监督机制;在外部,监察委与检察院形成双向监督机制。
出处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5期155-157,161,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