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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律师介入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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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能否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对监察机关及其监察工作人员监督的规定侧重于内部的自我监督。律师可以以合理的方式适时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监察法》应形成两种监督机制:在内部,细化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形成双规自我监督机制;在外部,监察委与检察院形成双向监督机制。
作者 郑孟孟
出处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5期155-157,161,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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