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应采取实质解释,当发生的事件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应当认可其具备证据能力,但刑事审判中仍需进行二次判断,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为了更好地界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刑法应寻求与证券法的适配,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探索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程序同步并行的司法机制.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6期18-24,共7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