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了停工留薪期的指导性意见,《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提出了工伤各类伤病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时间,虽然冀劳社[2004]97号职业病的病名和顺序是根据《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制定的,但存在职业病病名不全、职业病轻重程度分级与国家现行职业病诊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替代《职业病目录》颁布实施已经7年,而河北省仍根据冀劳社[2004]97号对职业病工伤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多学科专家对冀劳社[2004]9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职业病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达成的专家共识报告如下,供同行借鉴参考。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2020年第4期377-37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