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肖大娘与老伴共生育一子两女。老伴去世后,肖大娘与小女儿程某一起生活并由其照顾。2016年3月,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寿险保险合同,以肖大娘为被保险人投保,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即给付保险金10万元,程某一次性交纳保费4900余元,并在合同中指定其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9年11月,肖大娘因病去世,程某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不料,程某的大哥和二姐紧随其后赶到保险公司,要求共同继承母亲的保险金,兄妹两人认为,母亲去世后,保险金应属于母亲的遗产,由三兄妹共同继承。
出处
《老友》
2020年第9期55-55,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