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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无薪试岗”成侵权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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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试岗期限为5天。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近日,向记者展示与沈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对于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
作者
张玉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工会信息》
2020年第17期18-18,共1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关键词
劳动报酬
食品加工企业
岗位调整
用工制度
试岗
用人单位
侵权
同意书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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