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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续订新合同条件高于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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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郭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四川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运维工作师,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曰至2019年6月30曰,其中第六条约定“劳动合同的初始履行地为成都市。公司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业务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郭某的工作地点”。
作者 张永菊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9期56-5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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