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当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时,将其纳入版权的保护范畴,可以激励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促进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产生。同时也需要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对人类创作者的过度冲击问题。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需区别于人类作品。在保护条件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只有具有创新性,并经过登记注册程序,才能获得版权。在保护路径上,则应采取旨在保护投资的邻接权模式,并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内容及保护期限。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8期63-67,共5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