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防止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入罪,学界和最高司法机关主要关注的是如何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角度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刑诉学者则是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角度探讨如何防止民营企业家被错捕、错诉、错判及如何通过再审程序平反冤假错案。民营企业家被错误定罪的源头在于公安机关将经济纠纷予以刑事立案,其主观动因有:对民刑交叉案件认识上的模糊性和片面性、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机械司法。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享有太大的立案裁量权和立案侦查管辖权、实践操作上的漏洞及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权能相对弱化。对于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一般应采取“先民后刑”处理;联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网络平台,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信息;规范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健全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裁量权,堵塞操作上的漏洞;赋予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刑事立案异议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53-165,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9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资助
同时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071)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数据安全立法研究”(CLS<2019>C1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研究”(16SFB2025)的前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