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失职致被监护人重伤或死亡的,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监护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监护失职致伤亡的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实现对监护失职犯罪的预防目的,我国实务和域外法制也提供了启示。家庭关系和亲属身份不能成为重大人身和生命侵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豁免事由。追究监护失职致伤亡的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机能不冲突,与刑罚有效性原理不冲突,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与现代法治观念和国情民意不冲突。追究监护失职的过失刑事责任时,实行行为、法益侵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和刑法上过失的认定很重要。要区分广义监护失职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鉴于当下国情和监护失职犯罪的特殊性,监护失职的犯罪圈应加以限制。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66-178,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项目号:18PJC049)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