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4期112-123,共12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困境及破解”(KYCX20—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