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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从宽,防止以执法之名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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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明确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鼓励被调查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践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必须严格执行《监察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在规则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运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慎之又慎、严之又严。
作者 李刚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0年第18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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