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在“总则”中规定,“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还明确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和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这就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赋予其相应的处分权限。此外,《政务处分法》还在抓早抓小、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执行处分决定、处置违法利益等方面,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度化、具体化,为其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