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案例:甲因银行贷款到期寻找过桥资金,遂与乙约定,在还款日前,甲将价值1亿元房产给乙作为抵押,向乙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息20%按月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