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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问题探讨——以一例司法审判实践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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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一、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前世今生1.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创立1992年4月3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施字第189号文),根据该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同时,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结合该规定的制定依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89),表明该规定所针对的主要是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情形。
作者 管春生
出处 《建筑》 2020年第18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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