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各类干预处分,既包括旨在减少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各种干扰因素的教育帮助措施,也有事后调校未成年人行为方式的制裁措施。教育措施的制裁属性应该从被干预对象是否违反保护法益的规范、基本权利影响程度加以界定。教育性制裁在未成年人社会控制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在适用时应该作为教育帮助措施等其他规范学习机制的补充。教育性制裁的选择和执行应该秉持个别化和弹性原则,注意避免因适用教育性制裁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标签化效果,同时完善程序化设计。未来的分级预防机制应该关注未成年人预防必要性判断,将行为表现仅当作预防措施的参考性标准,并通过年龄条件和监护条件审慎限制专门教育措施的适用。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6-134,共9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