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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歇业登记制度初探——兼论《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之歇业登记 被引量:5

The First Discovery of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Business Entities to Suspe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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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商事主体歇业制度尚不完善。原个体工商户的歇业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现行公司制企业、非公司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很有限范围内允许歇业安排,在合伙制企业中未作明确规定。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之第三章第五节,专设一节规定歇业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根据客观需求、在市场退出制度探索中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回应,丰富细化了商事登记类别,以更大程度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新的歇业登记需要进一步区分"善意"或"恶意"的商事主体,建立如承诺制等系列配套制度、合理设置歇业条件、加强分类监管等。
作者 吴蓉 曹秀峰 Wu Rong;Cao Xiufeng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8期39-41,共3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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