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保欺诈的本质是违反道德的个人失信行为,投保欺诈行为与当前我国政府所主张建立的诚信社会的基本价值相违背。立法者所倾向的立法价值是追求一种法的安定性和稳定性,而非断然将投保欺诈列于不可抗辩规则之外。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与投保欺诈并不矛盾,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尽早发现和防范投保欺诈。据此,笔者提供了两种思路以供参考。第一,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将因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情形下的可抗辩期间的时限进行延长。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0年第8期159-159,共1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