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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审查中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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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节“审查基准”规定: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指南进一步给出了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包括: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针对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在进行新颖性审查的审查实践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相比于其他四种情形,更难以准确把握,也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作者 朱金龙 于磊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0年第19期24-25,共2页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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