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通信记录属秘密通讯自由保障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对侦查机关调取通信记录予以规范,以平衡查证犯罪案件的需要与秘密通讯自由的保障。虽然,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相关规范明确了调取通信记录的实体与程序要件、规定了留存通信记录的类型和期限,但亦存在诸多问题。在大陆地区,通信记录属通信秘密的范畴,留存与调取通信记录涉及通信秘密的干预。针对目前大陆在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规制的经验值得借鉴。
作者
吴常青
李晨蕾
Wu Changqing;Li Chenlei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3期3-9,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机关调取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