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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及借鉴 被引量:1

The System of Retention and Access Communication Data in Taiwan District and Its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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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通信记录属秘密通讯自由保障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对侦查机关调取通信记录予以规范,以平衡查证犯罪案件的需要与秘密通讯自由的保障。虽然,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相关规范明确了调取通信记录的实体与程序要件、规定了留存通信记录的类型和期限,但亦存在诸多问题。在大陆地区,通信记录属通信秘密的范畴,留存与调取通信记录涉及通信秘密的干预。针对目前大陆在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规制的经验值得借鉴。
作者 吴常青 李晨蕾 Wu Changqing;Li Chenlei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3期3-9,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机关调取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0

  • 1各地动态[J].中国人大,2004(13):55-56.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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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刘峻谷:《办案不周,检调措施发现立法院小总机机会》,《联合报》(台湾),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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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台湾“司法院”2013年统计年报,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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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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