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性司法模式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实务中却经常遭遇认罪认罚被告人以各种理由反悔、撤回具结的情形。如何尽可能化解反悔意愿、降低反悔几率,评判因反悔产生的各种程序、实体效应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聚焦的一个难题。应以权利处分理论为基点,结合对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相关法务实况的思考和借鉴,在确保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不被剥夺、限制的基础上,以提高“自愿性”和“明智性”之多重手段合理应对该上诉问题,方能给出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之设置本意又符合我国大陆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回应。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3期20-28,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