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出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用益物权继承,其性质决定了该继承兼受《继承法》与土地方面的法律调整,有别于一般财产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受到《继承法》和与土地相关的法律的双方管控,传统的合作社的林地承包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时代的发展,近自然经营成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的经营方式,因此,为了使攸县的近自然经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推动攸县的经济发展,提出了必须处理好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出处
《绿色科技》
2020年第15期143-144,共2页
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