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礼记·乐记》本义考察汉唐间“亡国之音”认定及逻辑展开过程,《乐记》所言“亡国之音”是指五音凌乱之音,具体指桑间、濮上之音,不包括《诗经》中郑风、卫风诸篇;《毛诗》始将《乐记》相关论述用作诗论纲领;与唐中宗、玄宗朝一样,晋武帝、隋文帝时认定雅乐为“亡国之音”,均为当下认定;北齐、南陈以及隋炀帝时“亡国之音”为事后认定,是主观认定;客观认定符合《乐记》本义,主观认定超出了《乐记》本义;将乐论移作诗论,根据诗篇认定“亡国之音”有其道理,即诗是音乐作品组成部分。
出处
《音乐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2-60,共9页
Mus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乐府诗集》整理与补编”(项目编号:13&ZD1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