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合同法中的义务可划分到保护义务范畴,但对于损害固有利益的一方和受损的一方在经济赔偿上并没有太大作用,甚至还与《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形成了对立关系,不仅削弱了民法的规范性,同时也让立法和执法愈发混乱。对此,我国应积极参考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固有利益保护方面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需求,努力探索出解决固有利益经济赔偿问题的可行性路径,避免其中一方做出行为表态而影响合同,最大限度的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7期85-86,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