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稻香村”商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共存”现象,引起了一系列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实务层面考察显示,在适用第三十条冲突标准时,存在释法不统一、认定结论相左、裁判规则混乱等问题。规范层面考察显示,商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冲突标准的具体化规定,超出了法律文本的含义,属于创设规则,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并且将“类似、近似”与“混淆之虞”相互定义,逻辑关系混乱、因果关系颠倒。为了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和法律规范中的缺陷,建议修改第三十条,将“混淆之虞”作为法定标准,在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判定中一以贯之。将“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定位为“混淆之虞”标准在个案判定中的裁量因素。
作者
张玲
李世耘
Zhang Ling;Li Shiyun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10期68-87,共20页
基金
南开大学重点学科骨干人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原始取得及制度激励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