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受19世纪名誉观念的影响,立法者认为,非财产上利益不能与金钱财产等量齐观,不能用金钱填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仅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尤其拒绝对侮辱进行财产的填补。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第823条中,列举的权利也不包括名誉。该条第1款内容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6期62-63,共2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