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衍生出“人工智能+新闻”的新型智能新闻文化产品,人工智能新闻行业随之崛起,但智能新闻作品的性质争议为其著作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埋下隐患。法律应该从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角度细化智能新闻作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晰著作权侵权类型,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要规制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算法歧视,引入红旗规则,强化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最后,要严格智能技术审核标准,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和提升新媒体职业者的伦理观和法治观,保障智能新闻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出处
《武陵学刊》
2020年第5期69-75,共7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问题与立法研究”(2013LFX034)
辽宁省法学会项目“智慧法院视角下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及对策研究”(LNFXH2019C001)
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决策咨询项目(kxzk2020054)
沈阳市社会科学项目(SYSK20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