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中民事补偿的功能由填补损害之赔偿救济功能和利益平衡之协调救济功能构成,而利益平衡之协调救济功能是其最基本的制度价值。“权益说”更符合有关民事补偿的立法精神,它是民事主体间在适法事实基础上,因一定权利或利益的冲突与失衡,而采取的赔偿或利益平衡协调救济措施,其中利益平衡协调是利用民法在进行利益衡量时的逻辑推演之谨慎结果。在利用利益平衡之协调救济功能时,民事补偿的适用应依法、谨慎、采用比例原则来公平分担相关损失,适当补救民事主体的合理利益期待,但其补偿范围有限,不宜广泛地作为损失分担的依据。它与社会法中的社会补偿存在着显著区分。
出处
《桂海论丛》
2020年第4期95-102,共8页
Guih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12XFX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