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权力结构理论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形成了新的权力监督关系,即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单向而直接的监督和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平行而异体的监督。这一改革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它切实推进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破解了行政监察“同体监督”的困境、持续彰显了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的制度优势。在国家监察体制进一步改革与优化的进程中,应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推进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合作、建立健全审计部门与监察机关协作反腐的衔接机制。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24,共7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药品法律责任制度研究”(17BFX204)
吉林大学廉政中心专项课题“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研究”(2019LZY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