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应型立法方法源自于源于伯克利学派的“回应型法”理论,是立法机关面对社会快速变迁,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公众诉求,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所采取的一种折中式立法方法。目前该方法已在各国立法中得到普遍践行。作为一种围绕社会公共需求而发生效用的立法方法,回应型立法方法展现出目的性、灵活性、整合性三种属性,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分化为回应型创设方法、回应型修改方法、回应型修改方法三种立法方法类型。为了规范回应型方法的立法运用,我国应当以目的正当性作为该方法的运用原则,做好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并兼顾回应方式的灵活性。
作者
张玉洁
王永贤
Zhang Yujie;Wang Yongxian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06-110,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学科共建项目“我国立法方法论体系的构建及其应用研究”(项目号:GD17XFX16)的阶段性成果
广州市宣传文化英才培养计划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