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已有30年,为了更及时、更好地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须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部分规范进行调整。《著作权法》是产权保护法,应该贯彻市场机制,以产权保护为主旋律。《著作权法》不宜对作品进行定义,建议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取消录像制品的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地位。建议《著作权法》建构更多的“原则性规范”,明确规定思想表达两分原则,规定上位的“传播权”,建立“伞形”的权利体系,建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制度。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9期17-20,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CXTD10-0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人才工程”个人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