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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条《批复》适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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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四)》施行以来,“两高”首次针对刑法第344条出台司法解释,契合司法实务要求,解答了“非法移栽”行为入罪、裁量等重要问题,形成了新旧司法解释互为补充的模式.但这一解释模式仍不能充分满足打击破坏珍贵、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司法实务需求为此,应通过有序的立法活动,构建行刑衔接紧密、保护层级分明的野生植物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实现精准打击犯罪,长效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最终目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7期34-3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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