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辅警制度在社会认识、法学理论、国家政策、地方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辅警的本质属性和职责权限未得到有效界定。对于辅警制度,应从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属性出发,本着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构建和完善。鉴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不同,应当对辅警职责进行分类界定。在涉及公权力事项方面,辅警履职应限于在民警带领下进行事务性、支持性工作;在涉及公共服务事项方面,可以进一步拓展辅警的履职范围。
作者
高争志
王圣
孙萍
GAO Zhengzhi;WANG Sheng;Sun Ping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19-124,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