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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保底机制”一定等于隐性债务吗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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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地方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属于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是否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引发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政府为公共服务需求量保底等同于政府为社会资本的最低收入保底。而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合适,关键取决于保底量/保底收入是否超过项目盈亏临界点。如果超过盈亏临界点,保收入=保盈利,则政府"保底机制"属于"保本保收益",形成隐性债务,应当严厉禁止;如果不超过盈亏临界点,保收入=保亏损,是为社会资本可能的最大亏损保底,则政府"保底机制"不属于"保本保收益",不形成隐性债务。
作者 刘用铨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119-122,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财政部会计司委托课题“政府租赁会计研究” 厦门市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委托课题“关于厦门市教育体系提升完善和改革发展的财政对策研究”(项目编号:K20160000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 1[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1995.184.

共引文献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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