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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赔偿的追偿权——《民法总则》第62条与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67条第1款的关系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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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6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作者 杨立新
出处 《判解研究》 2019年第2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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