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金融担保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当前,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仍然存在争议。通过对比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与英、美两国浮动抵押制度,我国浮动抵押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浮动抵押”相似;再从体系解释、促进融资的目的等角度分析,可以得出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间应依照公示的先后确定优先顺位。但是,当固定抵押权符合价金担保权的构成要件时,价金担保权即便设立在后,其也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权,此为例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价金担保权规定较为简略,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如应区分存货与非存货上的价金担保权;价金担保权对于担保物之上的担保物权人影响较大,今后担保物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3-69,共7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