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本文从执法角度对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款内容、违法主体构成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分析,探讨了五种情形的违法主体和适用方向,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擅自执业的;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和不开展执业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0年第3期210-213,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