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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法主体适用情形的探讨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99 of the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Promo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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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本文从执法角度对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款内容、违法主体构成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分析,探讨了五种情形的违法主体和适用方向,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擅自执业的;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和不开展执业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作者 董斯彬 范小红 王楠 李雨霏 Dong Sibin;Fan Xiaohong;Wang Nan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0年第3期210-213,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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