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后,进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主张其自2016年10月19日入职,双方约定其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加提成;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工资3000元/月加提成;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工资3200元/月加提成。杨某提交了工资条和银行流水,证明上述事实。某科技公司称,杨某实际上为2017年3月1日入职,2018年12月3日被辞退离职,并提交了《劳动合同》。杨某称,因该合同有涂改痕迹,故不予认可。同时,杨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公司自2018年3月起,每月向其发放保险金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