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产品标识及产品质量均未经变造,系典型的平行进口产品,需正面回应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对平行进口进行明确规定,但亦不宜直接引入权利用尽等学理观点作为裁判理由或依据。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回归法律规定的基本目的和立法本意,严格依照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兼顾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作出判断。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6期4-7,1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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