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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吸收原则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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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未判处被告人实刑,没有实施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的二审无罪赔偿案件,即一审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即使二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不适用后置吸收原则,应以审判程序前一程序的实施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者 杨杰 李萍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6期36-3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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